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小上字第174號上 訴 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
乙○○被上訴人 職網線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複 代理人 陳宜君律師
楊惠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於民國90年6 月5 日所為合夥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效,為本訴訟先決問題為由,於92年1 月23日裁定命在本院91年度訴字第2421號請求確認合夥決議無效等事件之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民事事件業於98年3 月23日和解終結,有和解筆錄附卷足憑,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為免久懸,有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裁定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管靜怡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