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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小上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小上字第四二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號第一審小額訴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裁判案由:返還學費
裁判日期:200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