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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海商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簡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安禾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由受命法官林鴻達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楊絮雲

法官 李維心法官 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裁判日期:200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