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簡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安禾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由受命法官林鴻達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楊絮雲
法官 李維心法官 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簡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安禾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由受命法官林鴻達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楊絮雲
法官 李維心法官 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