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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

上 訴 人 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台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三0三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四十萬一千二百八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即使上訴人有作業上之疏失,仍非屬無權代理或可得而知之情形,與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但書規定不符,上訴人仍有表見代理規定之適用。

二、外觀上訴外人萬雅雯在被上訴人公司處有辦公桌,由其訂購機票及持用印有被上訴人公司名義之名片等行為,依一般社會經驗,第三人實無從判斷萬雅雯與被上訴人公司內部關係為何,為保護交易安全,應認被上訴人應負買受人之責。

三、萬雅雯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至同年月十一日為被上訴人服勞務,即屬受僱於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辯稱萬雅雯只是實習,並不影響僱傭關係之成立,萬雅雯既為被上訴人處理事務,被上訴人對之即有監督之責。

叁、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補提萬雅雯答辯狀、購票確認書、名片為證。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駁回上訴。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萬雅雯係受僱於訴外人蔡志強,且為被上訴人所知悉,萬雅雯自承其名片係蔡志強交付,並非被上人所交予,觀之萬雅雯之名片型式亦與被上訴人公司名片有明顯出入,而其名片上之專線電話係萬雅雯受蔡志強委託向電信局辦理,足見萬雅雯與被上訴人間並無僱傭關係存在。系爭購票契約存在上訴人與萬雅雯或蔡志強之間,與被上訴人無涉。被上訴人並無以自己之行為表示授與代理權予萬雅雯,自不負表見代理責任。

二、上訴人所受損失係因其自身過失所致,無令被上訴人承擔其損失之理。

三、縱認兩造間有購票契約存在,上訴人亦未交付機票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自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票款。

叁、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補提名片、購票確認書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五號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同年月十日止,由其職員萬雅雯出面向上訴人購買機票共計新台幣(下同)四十萬一千二百八十九元,並分別開立六張支票清償,經上訴人提示後均遭退票,爰依據買賣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價金。又縱認定萬雅雯非被上訴人之職員,屬無權代理,被告亦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為此訴請上訴人給付四十萬一千二百八十九元及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萬雅雯並非被上訴人公司職員,被上訴人與萬雅雯無僱傭關係存在,渠僅係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至同年八月十一日至被上訴人公司實習而已,並非正式職員,不能登錄,即非旅行業從業人員,依交通部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旅行業不得委請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務。」,被上訴人奉行規定,從未賦予萬雅雯可代理被上訴人公司為任何業務之執行。萬雅雯事實上係受僱於蔡志強,且為被上訴人所知悉,被上訴人並無以自己之行為表示授與代理權予萬雅雯,自不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系爭購票契約係存在上訴人與萬雅雯或蔡志強之間,與被上訴人無涉。且縱認兩造間有購票契約存在,上訴人亦未交付機票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自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價金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被上訴人由其職員萬雅雯出面向上訴人購買機票乙節,固據提出購票確認書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萬雅雯非其僱用人,被上訴人並未向上訴人購買機票,並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暨從業人員名單、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函為憑,復經證人萬雅雯於原審證稱:是蔡志強僱用伊向晨安旅行社買機票(見原審卷第六十一頁)、伊不是受僱於晨安旅行社::晨安負責人未指示伊為晨安辦事,薪水是蔡志強給伊的(見原審卷第八十六頁)等語綦詳,足見萬雅雯並非被上訴人之受僱人,萬雅雯無權代理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機票。

四、次按依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及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所謂以自己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係指對外有授權於他人之表示,而實際上並未有代理權之授與,此種授權之表示得向無代理權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或其他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人)為之,但此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賴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或他人所為之代理行為,係在其曾經表示授與他人代理權之範圍內為其前提要件。且主張有表見代理成立者,須由主張者對上開事實之存在負舉證責任。經查,本件上訴人另主張萬雅雯在被上訴人公司有辦公桌,且持用印有被上訴人公司名義之名片,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等事實,固據提出購票確認書及萬雅雯名片為證,然查:

㈠該等購票確認書係上訴人依無權代理人即自稱為被上訴人公司之業務員萬雅雯之

陳述而製作,其中上訴人並無主動再與被上訴人公司其他人員確認,該等文件亦未經被上訴人公司任何有權處理業務之人再確認,自不得以該文件作為被上訴人有任何表現授權萬雅雯處理事務之依據。

㈡又證人即上訴人公司之業務員張國書於原審到庭證稱:之前萬小姐在九九旅行社

上班,伊就見過她,之後在去年的七月中旬萬小姐就離職,七月底至八月初左右在晨安旅行社發DM時就有碰到萬小姐,萬小姐叫伊過去,說她在那邊上班,請伊與她配合,當時她有遞給伊名片,名片上面寫的是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業務萬雅雯。當時伊在晨安旅行社沒有認識其他人。過兩天萬小姐有打電話告訴伊說需要機票,要伊送到晨安旅行社,伊送去時萬小姐告訴伊公司的會計不在,伊當天就把機票拿回去,過兩個鐘頭,萬小姐告訴伊說晨安公司會計回來了,伊到的時候,是萬小姐把現金交給伊的。後來,萬小姐直接跟伊公司調機票,都說會叫晨安公司的小弟去拿,這些事情伊都知情,至於來拿機票的小弟是否是晨安公司的小弟,伊也不確定,每次小弟來拿機票時,是否有向晨安公司作確認伊不肯定。因為有些旅行社在人員不足時,會請快遞人員收取機票。伊之所以知道這些事情,是來拿機票的人告訴伊公司的OP(內勤人員)說晨安萬小姐請他過來拿票。其中有一次伊剛好在,有處理到機票與支票的問題。萬小姐交出的支票,在伊的印象中,有兌現過四次。公司一般在處理機票、支票之兌付時,伊會拿購票確認書上,給到場的人簽名,伊不認識江慧雅。伊在新台旅行社工作剛滿四年,伊公司在跑業務的有四個人,在伊進新台旅行社之後,每個業務員原則上是跑固定的區域的幾個旅行社,晨安公司原則上是伊負責的。去年跳票後因為晨安公司不承認,伊有找過萬小姐,當時公司是一位瘦瘦的、禿頭有戴眼鏡的男子,告訴伊與他們公司無關,要伊直接去找萬雅雯等語(見原審卷第一百二十九頁至一百三十頁),顯見證人張國書之所以認定萬雅雯為被上訴人公司之業務,係因萬雅雯交付其上有被上訴人旅行社名銜之名片所致,其於歷次交易中並無親眼見到萬雅雯與被上訴人公司會計結帳,或確認來拿機票之人為被上訴人公司授權之人等因被上訴人公司之表現,在客觀上足以使人認定或信任萬雅雯確係有權代被上訴人公司處理機票事務之事實。是其證言尚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公司確有表現授權之事實存在。

㈢再查,萬雅雯所交付之名片被上訴人亦否認係由被上訴人交付予萬雅雯,且衡諸

常情,該名片之印製並非被上訴人可以完全掌控,如係他人有心依樣仿製,被上訴人亦無法逐一查明知悉。而證人萬雅雯於原審復證稱:名片是蔡志強拿給伊的,因為蔡志強跟伊說他是靠行晨安,名片上的專線電話是蔡志強委託伊去電信局辦的(見原審第八十六頁)。足認萬雅雯持用載有被上訴公司名銜之名片並非被上訴人所交付,而上訴人亦無法證明被上訴人知悉萬雅雯對外使用該名片且予以容認等客觀上足以使人誤信萬雅雯有代理權之表現事實,自不能單以該名片之格式與被上訴人公司名片形式相同之事實,遽認被上訴人有任何表現授權之事實存在。

㈣第查,證人萬雅雯於原審另證稱:伊剛到晨安時,過了幾天剛好碰到新台的張先

生到晨安來,因為之前有過業務往來,他就問我,怎麼會到晨安來,伊說伊的朋友在這裡租辦公室,伊在這裡幫忙,他知道伊老闆是蔡先生,後來隔天伊就打電話給張先生,因蔡先生說是靠行晨安,所以伊在電話中說伊是靠行晨安要買機票(見原審卷第一百二十頁)。益證上訴人應已知悉萬雅雯非被上訴人公司之員工,而係靠行被上訴人公司之蔡志強所僱用,要無主張表見代理之餘地。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有任何足以使上訴人信賴萬雅雯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其主張被上訴人應就萬雅雯之無權代理行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並無理由。從而,上訴人提起本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四十萬一千二百八十九元及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無據,不予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裁判日期:200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