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三一號

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第三點第八行中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第六點第一行中關於「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有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裁判案由: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0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