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簡上字第658號上 訴 人 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被 上訴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公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2年4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已由莊陳量變更為甲○○,有被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足憑,經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行敘明。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1年度訴字第2421號確認合夥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2年4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民事案件就先決問題部分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250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號判決在卷可稽。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