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簡上字第七七五號上 訴 人 丙○○
乙○○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其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