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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號

被上訴人 乙○○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甲○○間請求辦理車輛變更登記事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判費(本院北簡字第一六七二○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折合銀元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第一審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廢棄原判決,駁回第一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裁判日期:200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