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丙○○ 送達地: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0號信箱原 告 丁○○○ 送達地: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0號信箱原 告 乙○○ 送達地: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0號信箱
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張勤 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裁判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伍拾萬零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