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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同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錦龍右原告與被告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授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裁判日期:200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