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六六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柒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捌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陸佰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伍佰柒拾肆元,尚欠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