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信託關係消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伍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