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七七號

原 告 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返還認股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返還認股權利金
裁判日期:20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