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二七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訴訟代理人 林文正
林慶鳳右原告與被告甲○○、丁○○、乙○○、己○○、戊○○、丙○○間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捌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玖萬肆仟叁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陸佰叁拾捌元,折合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