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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親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親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智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俊琇

裁判日期:200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