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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吳焜梁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認股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超群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B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返還認股權利金
裁判日期:200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