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
原 告 乙○○○
戊○○丙○○○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被 告 周武雄即祭祀公業周勝福管理人 住台北市○○路○○號二樓之一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被 告 甲○○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退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
原 告 乙○○○
戊○○丙○○○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被 告 周武雄即祭祀公業周勝福管理人 住台北市○○路○○號二樓之一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被 告 甲○○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退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