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八號

原 告 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怡和高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