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五號 原 告 丙○○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高偉文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裁判案由:返還共有土地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