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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五號

原 告 丙○○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高偉文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