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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高續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裁判案由:返還會款等
裁判日期:200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