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七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劉志鵬律師李貞儀律師複 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被 告 巨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複 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被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辦工程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