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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二號

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零貳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柒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陸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