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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雅莉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光美唱片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著作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即音樂著作「期待再相會」財產權之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鑑價報告,或依本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北院錦民物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函所載內容,向鑑定中心繳交鑑定費,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鑑價後之價值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3-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