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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九四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辯論意旨狀以兩造間買賣契約因原告遲延給付而經被告解

除,請原告就被告辯論意旨狀之內容具狀表示意見,請被告陳明不返還原告價金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裁判日期:200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