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九四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辯論意旨狀以兩造間買賣契約因原告遲延給付而經被告解
除,請原告就被告辯論意旨狀之內容具狀表示意見,請被告陳明不返還原告價金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