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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八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丙○○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信箱一一七-三一0號信箱

丁○○○ 同乙○○ 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 勤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一一七之三一七號信箱複 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一一七之三一七號信箱上訴人與被告甲○○等人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八號裁判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萬零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裁判無效等
裁判日期:200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