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三號
原 告 桔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被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設台北市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乙○○ 住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B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