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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三號

原 告 桔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被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設台北市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乙○○ 住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B書記官 莊滿美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0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