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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四六號

原 告 高金五即祭祀公業高積祥之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存淦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裁判日期:200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