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四六號 原 告 高金五即祭祀公業高積祥之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存淦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