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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一四號

原 告 金克莉絲汀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若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