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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五七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其債權所受擔保之不動產(即臺北縣汐止市○○○段蕃子寮小段八十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汐止市○○○段蕃子寮小段三七二三建號、門牌號碼為樟樹一路二百十三號十二樓之三)現有價值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