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五七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其債權所受擔保之不動產(即臺北縣汐止市○○○段蕃子寮小段八十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汐止市○○○段蕃子寮小段三七二三建號、門牌號碼為樟樹一路二百十三號十二樓之三)現有價值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