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九六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太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叁仟柒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零捌拾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壹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等
裁判日期:200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