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金克莉絲汀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若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四)提出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