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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4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四四號

原 告 駐友開發停車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被 告 庚○○

乙○○丁○○戊○○甲○○癸○○子○○己○○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複 代理人 辛○○ 住台北市○○○路○段○○號嘉新第二大樓N八一一室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上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B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裁判日期:200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