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4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4184號上 訴 人 甲○○即 原 告被 上訴人 長榮國際移民事業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委任酬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叁萬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壹萬肆仟陸佰元(以94年11月17日變更聲明時臺灣銀行美金匯率

1:33.82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酬金等
裁判日期:200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