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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4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二九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訴訟代理人 許坤勝被 告 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惟被告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得款項後未依約履行,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消費借貸款,然依原告所附之中長期貸款契約第九條約定,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合意以原告所在地(設台北市○○區○街○○號)之法院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條文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2-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