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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4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九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庚○○

戊○○乙○○被 告 張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聯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占魁被 告 德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德誠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0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