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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4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二號

原 告 良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原 告 東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辛○○原 告 壬○○

戊○○己○○丁○○丙○○乙○○甲○○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被 告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三八樓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記名股票轉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裁判日期:200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