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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4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被 告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請求事由欄中關於「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傑民」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晨錦幸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