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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4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七一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甲 ○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業已提起訴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零肆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柒拾伍元伍角,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陸元伍角,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欠新台幣伍仟伍佰捌拾壹元伍角。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2-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