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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4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七一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送達代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並於同年九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