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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4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一號

上 訴 人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乙○○、丙○○因九十一年訴字第四六八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