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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48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九二號

原 告 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地方法院、法務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百零四萬二千九百五十四元,折合銀元一百零一萬四千三百一十八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萬一千一百五十七元四角,折合新台幣三萬三千四百七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萬三千四百二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裁判日期:2002-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