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四八號
原 告 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光宇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肆仟零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
仟玖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佰玖拾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