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一五○號
原 告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伍拾元玖角,折合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貳元柒角,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柒元柒角。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