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被 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補正請求利息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計算之依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