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八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指定送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保證契約事件,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零壹元。扣除原告於督促程序中已繳新臺幣肆拾伍元後,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