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六○八二號
上 訴 人 哈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美商偉圖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訴字第六○八二號給付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