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6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五六號

原 告 漢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律師複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被 告 鉅格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 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裁判日期:200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