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五一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肆元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壹拾叁元肆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元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肆元柒角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叁拾伍元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