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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6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四八號

原 告 御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扣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台電台北供電區營運處」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04-01-27